白色禮堂2009/08/04結婚書約


設計概念


來自一年前在國外買的結婚證書


喜歡國外將紙張打凸&燙金的質感


再將心中對婚禮的幸福浪漫


設計在白色禮堂的結婚書約裡


彷彿~~~


一對幸福的鴿子.含著婚戒的浪漫緞帶


珍珠金的浪漫緞帶延伸至尾端.彙出一朵永恆的愛


 


Betty這次花很多時間


尋覓對印刷品質要求完美的店家


印刷老師傅是一張一張監工著


一張一張手工印製


憑著他豐富的經驗


小心翼翼的呵護每一張書約


就像Betty對作品一樣的執著


 


延伸閱讀http://whitechurch.pixnet.net/blog/post/27231844











應備證件與注意事項




登記時請攜帶:
1.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2.雙方之戶口名簿。
3.最近2年內的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4.結婚書約(包括證人2人簽名)。
5.未成年人結婚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6.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注意事項:
查閱更多有關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應備證件與注意事項














指定結婚登記日







  1. 民法第982條有關登記婚之規定,自97年5月23日施行以來,許多民眾仍依照傳統習俗擇定良辰吉時舉行結婚儀式、宴客,其中又以假日居多,如當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新人往返奔波確實非常辛苦,為此,內政部於98年3月9日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2. 辦理指定結婚登記日之程序:



    • 結婚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者,戶政事務所受理時,應先查證雙方當事人身分,並查驗結婚書約、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等文件無訛後,辦理結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及改註(換領)戶口名簿。
    • 結婚登記日前雙方當事人無意願結婚者,得於指定之結婚登記日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撤銷結婚登記,並辦理換領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結婚登記日前有一方死亡之情事發生者,亦應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另一方並應換領身分證,並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死亡者身分證依戶籍法第62條規定予以註銷。
    • 結婚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後變更結婚意思者,則應辦理離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

  3. 『3個辦公日』係指戶政事務所辦公日,不包含假日及當事人指定結婚之日。


例如:指定結婚登記日為97年11月23日(星期日)者,當事人除得於當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外,亦得於97年11月21日(星期五)、20日(星期四)或19日(星期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9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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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3部曲,登記So Easy!





97年5月23日起,可預約辦理結婚登記(例假日)。
預約3部曲:預約-審件-登記。
1.事先預約:以電話、網路、書面(含臨櫃、傳真)均可受理,亦可接受委託預約。
2.至所審件:務必於預約受理日前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應備證件至戶政所完成預審及 確認作業,以免造成結婚登記日無法受理之情形。
3.辦理登記:由結婚雙方攜帶應備證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服務地址查詢:本所  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  全國各戶政事務所


文章轉載於http://www.jhonghe.ris.tpc.gov.tw/_file/1176/SG/32003/D.htm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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